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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致死逃犯判几年刑

李* 新疆-吐鲁番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15 07:09:03 445人阅读

诈骗致死逃犯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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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致死逃犯的量刑要结合具体案情。诈骗致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通常诈骗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2.若逃犯在诈骗时有暴力、胁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会数罪并罚或按更重的罪处罚。
3.司法机关量刑会综合考虑诈骗金额、手段、逃匿情况等。逃犯归案后主动坦白、积极赔偿可从轻,逃避侦查审判可能从重。

2025-12-15 11: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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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致死逃犯量刑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司法机关会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刑罚,逃犯不同表现也会影响量刑。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致人死亡属于诈骗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逃犯在诈骗时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抢劫罪等,此时会数罪并罚或按更重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诈骗金额、手段、逃匿情况等。若逃犯归案后主动坦白、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逃避侦查或审判,则可能从重处罚。每个案件情况不同,量刑也会有所差异。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5 10: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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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致死逃犯量刑要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诈骗致人死亡属于诈骗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逃犯在诈骗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构成如抢劫罪等其他犯罪,会数罪并罚或按更重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诈骗金额、手段、逃匿情况等因素。
3.逃犯归案后若主动坦白、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若逃避侦查或审判,则可能从重处罚。建议逃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理。司法机关应全面调查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2025-12-15 08:5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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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致死逃犯量刑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诈骗致人死亡属于诈骗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逃犯在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如抢劫罪等。此时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按照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3)司法机关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诈骗金额、手段以及逃匿情况等因素。逃犯归案后若主动坦白、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若逃避侦查或审判,则可能从重处罚。

提醒:
诈骗致死是严重犯罪行为,逃犯应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不同案情量刑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5-12-15 07:3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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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面对诈骗致死逃犯量刑问题时,要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包括诈骗金额的具体凭证、诈骗手段的相关记录、逃匿过程的线索等,为准确量刑提供依据。
(二)若逃犯存在多种犯罪行为,如诈骗过程中有暴力胁迫致被害人死亡,要准确区分不同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按更重罪定罪。
(三)对于逃犯归案后的表现,如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等情节要进行核实,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若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12-15 07:20: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究竟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构成来看。所谓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二、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三、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当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这里的问题并非是扩展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范畴这么简单的。因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存在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一严重后果与该基本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相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则是在基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由于存在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以逃逸的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难辞其咎,但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构成模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因为逃逸的介入,使得犯罪进入了法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一阶段是通过逃逸来违反法定义务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完整的犯罪形式形成的,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将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更高法定刑中,而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上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结果加重犯通过一个行为,不仅满足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情节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严重的情节另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究竟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构成来看。所谓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二、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三、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当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这里的问题并非是扩展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范畴这么简单的。因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存在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一严重后果与该基本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相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则是在基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由于存在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以逃逸的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难辞其咎,但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构成模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因为逃逸的介入,使得犯罪进入了法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一阶段是通过逃逸来违反法定义务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完整的犯罪形式形成的,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将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更高法定刑中,而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上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结果加重犯通过一个行为,不仅满足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情节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严重的情节另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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