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兼任山东省济南市12348法律援助律师、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2020年济南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代表、山东省信访局值班律师。 擅长领域私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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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核心区别在于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疏忽懈怠,连普通人最低的注意标准都未达到,对明显会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不管不顾或随意行动。
(2)一般过失是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但不像重大过失那样严重。在行为表现上,重大过失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严重,而一般过失的危害相对较小。
(3)在实践中,界定两者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行业标准以及当时的情境。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同一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程度的过失。
提醒:
在遇到涉及过失责任的法律问题时,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行为人是否达到普通人最低注意标准。若未达到,像医生不看病历就手术这种明显违反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二)看违反注意义务的显著程度。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但不显著,如医生因经验不足未遵循最佳治疗方案却尽了一定注意义务,属于一般过失。
(三)结合具体行为、行业标准和当时情境综合判断。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注意义务要求,同一行为在不同情境下,过失程度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体现了对不同注意义务程度的区分,可用于界定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
1.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定,关键看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2.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疏忽懈怠,没达到普通人最低注意标准,对明显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不管不顾。如医生手术不看病历致事故,这是违反基本注意义务。
3.一般过失是未达应有注意程度,但没重大过失那么严重。像医生因经验不足判断失误,没遵循最佳方案,但尽了一定义务。
4.实践中界定要结合具体行为、行业标准和当时情境判断。
结论: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界定关键在于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需结合具体行为、行业标准和当时情境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疏忽或懈怠,未达到普通人最低注意标准,对明显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视而不见或轻率作为,像医生手术不查看病历致严重事故。一般过失是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但未如重大过失那般显著,如医生因经验不足未遵循最佳治疗方案,但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在法律实践里,不能简单判定,需综合具体行为、行业标准和当时情境等多方面因素。若遇到涉及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界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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