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父母双亡后,儿子的抚养权首先归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前者无法履行职责,有监护能力的兄、姐为第二顺序;上述人员均无法担任时,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可担任;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若以上人员均无法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方可成为监护人。若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监护权确定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父母双亡后,孩子的监护权首先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具备监护能力的兄、姐是第二顺序监护人。
1.优先考虑直系长辈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孩子的直系血亲,在父母双亡后,若自身有监护能力且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应优先承担监护责任,为孩子提供生活照料、教育支持等必要保障。
2.兄姐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已成年且具备监护能力的兄、姐需承担监护义务,确保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成长需求得到满足。
3.其他主体的监护资格获取。若上述亲属均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需向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成为监护人。
4.争议解决途径。若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从具备监护资格的主体中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1)父母双亡后,儿子的抚养权首先归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监护能力指能够正常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包括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生活条件以及行为能力等。
(2)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可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获得抚养权。兄、姐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3)若上述亲属均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儿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成为监护人。
(4)若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提醒:
若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应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的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私下纠纷影响孩子权益;遇到监护资格相关疑问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父母双亡后,儿子的抚养权(监护权)首先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能力通常指拥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健康的身体状况以及适宜的生活环境,能够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可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兄、姐需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承担监护义务。
(三)若上述亲属均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需向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成为监护人。
(四)若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综合考虑各候选人的监护能力、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专业解答父母离婚后,若父亲过世,子女抚养权应归母亲。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断,子女为父母共同血脉。若母亲无力抚养,可转交祖父母、兄弟姐妹或经批准的监护人。需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