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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有什么问题

陈* 黑龙江-双鸭山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14 05:25:10 480人阅读

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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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签订合同的双方故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不会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若并非双方故意勾结,只是合同履行后客观上对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但第三方可向侵害其权益的一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转卖给他人,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租房者可向卖房者主张违约赔偿。

因此,判断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故意串通的行为。第三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合同纠纷诉讼或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4 10: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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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需区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非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第三人可依法追责。

法律解析:
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保护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若并非恶意串通,仅合同履行结果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第三人可向侵害其权益的主体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例如,将已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当你遇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权益及合适的维权路径。

2025-12-14 09: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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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1.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此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法律明确否定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因此该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若合同双方无恶意串通,仅因履行结果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第三人可向侵害其权益的主体主张侵权责任。例如,将已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原承租人可向出售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权途径。若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第三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以维护权益;若合同有效但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要求赔偿损失。

2025-12-14 08: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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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此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保护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此类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若合同双方并非恶意串通,仅因合同履行结果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第三人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3)判断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效力的关键依据是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第三人可根据不同情形维护自身权益,如遇恶意串通情形可主张合同无效,非恶意串通情形可通过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提醒:
第三人遇到权益因合同行为受损时,应先核实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再选择对应的法律途径维权;签订合同时应避免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且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025-12-14 06:5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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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保护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二)若双方并非恶意串通,仅合同履行结果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第三人可向侵害其权益的一方主张侵权责任。例如,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卖给他人,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12-14 06:34: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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