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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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需满足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且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无过错方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害。
作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不能延迟或单独发起。
作为被起诉离婚的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赔偿,可在离婚后单独向法院起诉;若一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时才提出,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判。
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无过错方以对方存在上述过错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会依法受理,但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放弃该请求的除外。
结论:
满足特定重大过错条件且无过错方受损的,可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需按不同身份和程序阶段提出请求。
法律解析:
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且无过错方因此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关于请求的程序需注意以下几点: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规定理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受理,但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损害赔偿相关的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对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且自身因该过错遭受损害的前提,同时需遵循相应程序规则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1.损害赔偿的条件要求
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重大过错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在精神或物质方面遭受实际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一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该行为导致离婚,且无过错方因此受到损害。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时,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得单独在离婚诉讼前后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时,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若一审期间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合并裁判。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受理,但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提醒:
无过错方需根据自身诉讼身份或离婚方式注意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机,避免因错过期限导致权利无法行使;协议离婚时若未明确放弃赔偿请求权,可在离婚后依法起诉主张。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条件
1.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
2.上述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
3.无过错方因过错行为受到实际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需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受理,但协议中明确放弃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重婚;
(三)与他人同居;
(四)实施家庭暴力;
(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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