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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开庭,另一方能否不去

甘* 吉林-通化 离婚咨询 2025.12.12 08:50:14 347人阅读

一方起诉离婚开庭,另一方能否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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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起诉离婚开庭时另一方可以不去,但要承担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下被告无法充分表达诉求观点,法院依据原告证据和陈述认定事实并判决,被告可能面临不利结果。
2.若被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原因及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
3.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拘传其到庭。建议被告尽量出庭参与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无法出庭,应及时按要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

2025-12-12 13: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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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离婚开庭时,另一方有权选择不去,但要承担法律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2)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失去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诉求和观点的机会,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被告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
(3)若被告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阐述不能出庭的原因和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
(4)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提醒:起诉离婚开庭时尽量出庭,若无法出庭需按规定提交书面意见,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判决或被拘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2:1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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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若不想面临不利判决,应尽量出庭,在庭审中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
(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详细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以及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
(三)若收到传票,应避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否则可能被法院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025-12-12 12:0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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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开庭时,另一方可以缺席,但要担法律后果。
2.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能缺席判决。这可能让被告无法充分表达诉求,法院依原告证据陈述判案,被告或面临不利结果。
3.被告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向法院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及对离婚等问题的看法。
4.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拘传被告到庭。

2025-12-12 11: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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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离婚开庭时另一方可以不去,但要承担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被缺席判决,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还可能被拘传。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起诉离婚时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被告不能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被告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若被告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阐述不能出庭的原因以及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另外,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有权拘传其到庭。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对自身权益把握不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0:02: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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