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院拍卖股份首次流拍后,六十日内会开展第二次拍卖。这为股份再次寻找买家提供了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拍卖成功的可能性。
(2)若第二次拍卖依旧流拍,六十日内会进行第三次拍卖。多次拍卖能扩大股份的曝光度,吸引更多潜在买家。
(3)第三次流拍后,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按保留价接受股份,法院会作价抵债。若不同意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法院会在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4)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以保留价购买,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法院会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
执行债权人需谨慎考虑是否接受以物抵债,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分析。
(一)第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进行第二次拍卖。
(二)第二次流拍,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第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法院作价交其抵债。
(四)不同意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法院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第一次流拍后,六十天内会进行第二次拍卖。
2.第二次流拍,六十天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等同意按保留价接受财产,法院作价抵债;不同意或依法不能抵债,法院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4.公告六十天无买受人,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论:
法院拍卖股份流拍后,会进行二拍、三拍,若三拍仍流拍,可抵债或变卖,变卖不成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则退还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拍卖股份第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会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二拍还流拍,六十日内会进行第三次拍卖。当第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法院将其作价交其抵债;若不同意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您在法院拍卖股份相关事宜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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