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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设有担保物权的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当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登记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若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先清偿此类债权。若各债权人均无生效法律文书,先清偿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均未采取措施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3)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提醒:
债权人应关注债权的担保情况及法律文书状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2: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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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担保物权的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存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先清偿此类债权。
(四)各债权人均无生效法律文书的,先清偿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均未采取措施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五)法律规定有特殊优先受偿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依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025-12-11 11: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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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有担保物权的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受偿。
2.无担保普通债权,有强制执行力生效法律文书的先清偿。各债权人均无生效法律文书,先清偿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均未采取措施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3.有特殊优先受偿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相关规定处理。
2025-12-11 09:4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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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有明确规则,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按登记情况等确定顺序;无担保普通债权按生效法律文书、保全或执行措施情况等确定顺序,有特殊优先受偿权的依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债务清偿中,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当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有强制执行力生效法律文书的先清偿;各债权人均无生效法律文书时,先清偿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均未采取措施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同时,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先受偿权,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了解这些还款顺序规则,能让债权人清楚自身权益。如果在债权债务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08:0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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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债权人还款顺序按不同情况确定。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已登记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2.无担保普通债权中,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先清偿。各债权人均无生效法律文书,先清偿已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均未采取措施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3.法律规定有特殊优先受偿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相关规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财产和担保情况,若债务有担保,关注担保物权登记;对于无担保债权,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涉及特殊优先受偿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2025-12-11 06:28: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