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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需在多少天内处理完

贺* 上海-金山区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11 03:13:40 359人阅读

医疗事故需在多少天内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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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达成协议的时间,所以处理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较快达成一致,也可能因双方分歧大而耗时很久。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有一系列明确的时间节点。卫生行政部门先在10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若需鉴定,5日内交材料给医学会,医学会45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和赔偿调解决定。
(3)通过诉讼解决,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相比前两种途径,时间规定较为明确。

提醒:
不同处理途径时间差异大,患者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处理方式。

2025-12-11 06: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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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时,虽然无明确法律规定达成协议的时间,但建议双方尽快沟通,收集相关医疗资料,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避免久拖不决导致证据缺失或矛盾激化。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或家属需在知晓医疗事故后及时准备好申请材料提交,密切关注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进度。在医学会鉴定期间,可配合提供必要信息。
(三)诉讼解决:若选择诉讼,要尽快收集证据、聘请律师,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合理选择适用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2025-12-11 05:5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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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时间因途径不同而有别:
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协议无明确时间规定。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鉴定的5日内交医学会,医学会45日出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15日内作出处理和调解决定。
诉讼解决,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

2025-12-11 05:5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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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时间因途径不同而有差异,协商无明确时间规定,行政处理约75日,诉讼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有协商、行政和诉讼三种途径。双方协商解决时,法律未明确达成协议的时间,由双方自行商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从收到申请审查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理及赔偿调解决定,整个流程约需75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则需6个月。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患者及其家属在遇到医疗事故时,合理规划处理方式和预期。若对医疗事故处理的时间、流程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11 04:0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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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时间因途径不同而有差异。协商解决时,达成协议时间无明确法律规定,双方可自行确定进度。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流程时间较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等材料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鉴定的,受理起5日内交医学会,医学会45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书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和赔偿调解决定。
3.诉讼解决的审理时间有规定。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建议发生医疗事故后,若情况简单、双方分歧小,可优先协商;若涉及专业鉴定等复杂问题,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若对责任认定、赔偿等争议大,可选择诉讼途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03:25: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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