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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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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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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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赌资的范畴有明确界定,包括赌博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以及赢取的款物。在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
(2)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赢得的款物都属于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的,其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收入均为赌资。
(3)参赌人员携带未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现金,通常不认定为赌资,但有证据证明准备用于赌博的除外。
提醒:
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对于赌资的认定有严格规定。若涉及相关案件,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赌资范围,包括赌博中用作赌注、换筹码和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金额认定。
(二)现场查获用作赌注的款物全认定为赌资,赢得的款物也是赌资。
(三)开设赌场者经营收入全认定为赌资。
(四)参赌人员未用作赌注的现金一般不认定为赌资,但有准备用于赌博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1.赌资包含赌博时用作赌注、换筹码的款物,以及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的赌资,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代表金额认定。
2.现场查获的赌注款物和赢得的款物,都算赌资。开设赌场的,经营收入都认定为赌资。
3.参赌人员携带未用作赌注的现金,通常不算赌资,但有证据证明准备用于赌博的除外。
结论:
赌资认定有多种情况,包括用作赌注、换取筹码、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按点数与实际代表金额认定;现场查获的赌注和赢得款物属赌资,开设赌场者经营收入全为赌资,参赌人员未用现金一般不算,有准备赌博证据的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赌资的认定范围较为明确。用作赌注、换取筹码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都属于赌资。在网络赌博中,按照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来确定赌资数额,这适应了现代赌博形式的变化。现场查获的赌注款物和赢得款物明确属于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的,其经营收入都作为赌资,体现了对开设赌场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参赌人员携带未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现金,正常情况下不认定为赌资,不过若有证据表明是准备用于赌博则另当别论。这既保证了合理认定赌资,又避免了过度扩大范围。如果大家对赌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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