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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怎样讨回欠款

刘* 湖南-株洲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10 01:19:22 459人阅读

企业破产清算时怎样讨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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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关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在期限内准确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若错过申报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接受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承担审查确认费用的后果。
(三)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企业有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时,可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也可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求偿。
(五)积极关注破产清算进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025-12-10 08: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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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
2.若申报期内未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3.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受理法院起诉。
4.企业有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向破产企业或其求偿。债权人应关注清算进程,维护权益。

2025-12-10 06:4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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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若有异议可诉讼解决,还能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求偿以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需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若未在申报期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申报人承担。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企业存在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有多种求偿途径。债权人积极关注破产清算进程,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企业破产清算讨回欠款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0 04: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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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讨回欠款需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要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若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费用自担。
2.若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企业有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向破产企业、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求偿。
3.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保留好相关证据。对债权表仔细核对,有异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选择向破产企业、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03:5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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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需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

(2)若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4)企业存在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也可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求偿。

提醒:
债权人务必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债权,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03:10: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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