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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收到伤情鉴定怎样处理

张** 河北-唐山 司法鉴定咨询 2025.12.09 09:13:02 498人阅读

派出所收到伤情鉴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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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微伤情况: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会先组织双方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打人者可不被处罚。要是调解不成,派出所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轻伤及以上情况:
若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派出所会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受害者能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5-12-09 13: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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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为轻微伤,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可不处罚。若调解不成,依据相关法律对打人者拘留、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2.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构成刑事案件。派出所会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定罪量刑,受害者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25-12-09 13:0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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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派出所收到伤情鉴定后,轻微伤按治安案件处理,可调解或处罚,当事人可就民事赔偿起诉;轻伤及以上按刑事案件处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受害者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轻微伤属于一般治安案件范畴,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若达成协议可不予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支持。若调解不成,对打人者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去法院起诉,是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而轻伤及以上构成刑事案件,派出所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定罪量刑,受害者能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一系列程序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应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9 11:1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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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收到伤情鉴定后依据不同结果有不同处理方式。轻微伤属一般治安案件,轻伤及以上构成刑事案件。
2.对于轻微伤案件,派出所可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可不处罚;调解不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拘留、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去法院起诉民事赔偿。
3.若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派出所会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定罪量刑,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派出所调查,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9 10: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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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时,案件性质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出于化解矛盾的考虑,可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若调解未能成功,派出所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需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解决。
(2)若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案件性质转变为刑事案件。派出所会立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待侦查终结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在此过程中,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以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提醒:不同伤情对应的处理程序差异较大,遇到此类情况应密切关注鉴定结果及处理进展。若对处理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0:36:2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伤者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托鉴定的要求;(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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