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可主动发起民事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若有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应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的相关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时,可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抗诉。
3.此举能监督民事审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统一。
结论:
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能主动发起民事抗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若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上述情况时,可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能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检察院主动发起民事抗诉,是为了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若遇到涉及检察院民事抗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能主动发起民事抗诉。最高检可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可对下级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在有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等,可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提请上级抗诉。
2.为更好发挥检察院民事抗诉监督作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检察院内部监督机制建设,规范抗诉流程,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严格审核抗诉案件,确保抗诉质量。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标准,减少分歧。三是增强公众对民事抗诉的了解,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具有主动发起民事抗诉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若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提出抗诉。这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力监督。
(2)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若发现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二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种规定使得检察院在不同层级和情况下都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提醒:当事人若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异议,可留意检察院主动抗诉的法定情形,若符合可向检察院反映情况。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协助检察院发现问题,推动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起民事抗诉。
(二)检察院自身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审查,在发现符合法定情形时果断主动发起民事抗诉,履行好监督职责。
(三)法院要积极配合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提交抗诉申请书,提供法院已经产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需要将抗诉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将抗诉书再抄一份送给上级检察院。
专业解答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不一定会判实刑的,如果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重新审理过后认定是应当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就应当判处实刑,如果是可以对犯罪分子处财产等附加刑的,就直接处附加刑。
专业解答抗诉发回重审不加刑是不对的,如果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发起上诉的话,检察院退回重审,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判决不得加重刑罚。但是,如果是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认定审理结果有误,通过抗诉手段要求重审的,是否加刑看法院的判决。
专业解答应该收集证据,应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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