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有可供分配财产:留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分配财产,像因诉讼、仲裁未决暂未分配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隐匿、转移等应追回的财产。
(二)拟定并讨论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再次分配方案,包含可供分配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受偿比例等内容,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方案裁定:若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需经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可由法院直接裁定。
(四)实施分配:依照裁定认可的方案,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财产再次分配,需有可供分配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来自破产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未分配财产,如因诉讼未决暂未分配的,或债务人隐匿应追回的财产。
2.管理人拟定再次分配方案,包含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受偿比例等,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若会议通过,方案需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法院可直接裁定。
3.按裁定认可的方案分配,分配顺序依法律规定,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等。
结论:
破产财产再次分配需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由管理人拟定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及法院裁定认可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实施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再次分配有严格程序。首先需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像诉讼仲裁未决暂未分配的财产或债务人隐匿转移应追回的财产等。之后管理人拟定包含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受偿比例等内容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若通过则需法院裁定认可,未通过法院可直接裁定。最终按裁定认可的方案实施分配,分配顺序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若您在破产财产再次分配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破产财产再次分配需严格按特定程序进行。再次分配的前提是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未分配财产,像因诉讼、仲裁未决暂未分配的,或债务人隐匿、转移后被追回的财产。
2.管理人应拟定再次分配方案,其中要包含可供分配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受偿比例等内容,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若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需经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可由法院直接裁定。
3.最后按照裁定认可的方案实施分配,分配顺序依旧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是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为确保再次分配顺利进行,管理人要积极查找可供分配财产,拟定方案时保证公平合理。债权人会议应充分讨论,法院要严格审查裁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破产财产再次分配有前提条件,即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其来源多样,如因诉讼、仲裁未决暂未分配的财产,或债务人隐匿、转移后被追回的财产。
(2)再次分配需管理人拟定方案,方案包含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受偿比例等内容,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若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需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法院可直接裁定。
(3)分配按裁定认可的方案实施,且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先处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提醒:
再次分配涉及多方利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方案制定与实施。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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