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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得去当初登记的机关办理吗

余* 广西-贺州 离婚咨询 2025.12.06 00:37:52 376人阅读

协议离婚得去当初登记的机关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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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局限于去当初登记的机关办理。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所以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既可以选择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能选择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不受结婚登记机关的限制。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可办理离婚登记的地点范围,避免因错误认知多跑冤枉路。
2.提前准备好办理离婚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确保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2025-12-06 05: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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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有明确规定,不局限于当初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有选择的权利,可以前往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也能选择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3)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材料,包括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提醒:
办理协议离婚要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不同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有细节要求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机关。

2025-12-06 05:1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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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办理地点选择
夫妻协议离婚不局限于当初登记机关,可前往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能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避免路途不便。

(二)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要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可提高办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5-12-06 04: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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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不必去原登记机关办理。按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

2.夫妻办离婚,能选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局限于结婚登记处。

3.办理时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2025-12-06 03:3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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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不一定要去当初登记的机关办理,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时,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这意味着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有选择余地,可以是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而非只能在当初登记结婚的机关办理。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对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离婚手续顺利办理。

2025-12-06 02:14:38 回复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相对于保证和债权来说是在物上的法定担保权,即只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的事实存在,债权人便可享有并可依法行使,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和优先受偿。所以,以其内容和法定性,担保权属物的支配权的范畴,是物权的重要方面而非债的请求权。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担保物权是永续存在的。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物权法定,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有关理论和规定,需说明以下几点:  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与担保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挂钩只是计算方法问题,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  二、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对担保物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三、在担保物权可行使的存续期间,不论担保权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担保人均可对担保物清偿之余额依法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依物权法定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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