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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立案后仍不还咋办

刘*** 四川-泸州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2.05 00:19:05 487人阅读

借钱不还立案后仍不还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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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钱不还立案后对方仍不还,判决书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查冻划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
2.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责。
3.若对方无财产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发现有财产时可再申请。
4.债权人要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保障债权。

2025-12-05 06: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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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钱不还立案后对方仍不还,判决书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有能力拒不执行可能担刑责;无财产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可再申请,债权人应配合提供线索保障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当借钱不还案件立案且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财产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所以,债权人积极配合法院,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十分重要。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5 05: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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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钱不还立案后对方仍不还,判决书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
2.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2025-12-05 03: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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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借钱不还立案后对方依旧不还款,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法院在执行阶段有多种权力,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此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3)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的严厉制裁。
(4)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提醒: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05 01:2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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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措施。
(二)若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若对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四)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保障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条虽不是完全对应,但体现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的处理原则。

2025-12-05 00:55: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仍可能成立中止问题解答如下,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危险犯的过程中,在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以下几种争议:观点一:不存在犯罪中止。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既遂。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言,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未遂、中止形态。观点二:存在犯罪中止。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危险犯也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犯罪中止。观点三:成立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该观点实际上带有很强的折中性质。但笔者认为,犯罪形态本身应具有法定性,之所以设定犯罪形态,其原因是根据不同犯罪形态所体现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进而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然而,创造性地制造“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犯罪中止”的概念,本身因不具有刑事合法性,在刑法上得不到相应的评价,没有实际价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基于危险犯的再认识,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危险犯同样存在中止形态。通说的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根据这一理论,危险犯只要是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出现了法定的危险状态,那作为该类犯罪就已经既遂。之所以将危险状态的出现认定为既遂形态,其判断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只要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其危害行为就实施完毕,就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出现了。行为人在此后的行为,如因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将巨石搬开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以后的恢复和补救行为,不影响其行为既遂的定性。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显然过于教条和片面,缺少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忽略了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尚未出现前的自动中止行为,没有考虑到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表现,以及主观恶性相对减少的事实。两相对比,对前者显然不公,不利于行为人弃恶从善,未发挥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因而,笔者赞同将危险犯界定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危险犯也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其二,基于犯罪中止的内涵与立法依据,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刑法设定中止犯并免除处罚,是为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中止来保护法益。犯罪中止的价值在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更加严重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刑法当然应该对此行为进行积极地评价。错误的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危险犯既遂的观点,很可能得出以下逻辑结论: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犯罪未遂,但就具体危险犯而言,没有具体危险就不能成立犯罪,更无未遂可言。因而,对于危险犯而言,也应该可以区分危险犯的中止、未遂与既遂之间的区别,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犯罪中止。其三,基于犯罪既遂的正确理解,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关于犯罪既遂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刑法学界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等。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就是既遂,据此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应当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危险犯也就不存在中止形态。但是通说目前受到了学者越来越多地批判,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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