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唐山法律咨询 > 唐山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咨询 > 法院划分责任不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法院划分责任不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杨* 河北-唐山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04 01:32:04 429人阅读

法院划分责任不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其他人都在看:
唐山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唐山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划分责任时仅作为证据。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参考,但并非法院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
(2)法院会依据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来独立判断责任分担。会综合考虑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3)若存在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法院有权重新认定。例如一方能证明事故认定程序违法、事实有误等情况,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确定责任。

提醒:在交通事故中,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04 05:12:06 回复
咨询我

(一)当事人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用以证明事故认定程序违法、事实有误等情况。
(二)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向法院阐述自己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帮助法院全面了解事故情况。
(三)配合法院对事故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在划分责任时,需对包括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则确定责任分担。

2025-12-04 03:48:23 回复
咨询我

1.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划分责任的证据。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重要,但法院会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

2.法院依据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独立判断责任。

3.若有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法院有权重新认定责任。如证明认定程序违法、事实有误,法院会依查明事实重新确定。法院划分责任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

2025-12-04 03:45:0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法院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事故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不受其绝对约束,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
法律解析: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虽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参考,但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会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据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独立判断责任分担。若有证据能推翻事故认定书,如证明其程序违法、事实有误,法院有权重新认定责任。这体现了法院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则进行责任划分。如果您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对事故认定书有不同意见,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03:34:55 回复
咨询我

1.法院划分责任时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参考证据,而非绝对定责依据。尽管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有重要作用,但法院会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据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结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独立判断责任分担。
2.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法院有权重新认定责任。例如证明事故认定程序违法或事实有误,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确定责任。
3.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以便在法院审理时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应熟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04 01:55:02 回复

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意见分歧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能否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本案案情,应当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判决联通公司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本案裁判结果: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共计225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情】201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郭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安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网通三OO线杆处时,与架设在安鹤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造成行人李某受伤、车损一辆、通信电缆及线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驾驶超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210.85元,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车主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10月24日,原告李某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郭某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23333.55元,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分歧】关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已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因肇事车辆超过交强险保险期限未及时投保,原告该项损失应由车主负担,由于车主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因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除了作为本案被挂脱落的电缆及线杆所有人联通公司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联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脱落的电缆线尽到维护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不存在过错,郭某驾驶的车辆与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致使电线杆断裂,将原告砸伤,联通公司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责任”。因本案车主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判决被告联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意见分歧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能否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本案案情,应当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判决联通公司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本案裁判结果: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共计225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情】201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郭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安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网通三OO线杆处时,与架设在安鹤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造成行人李某受伤、车损一辆、通信电缆及线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驾驶超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210.85元,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车主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10月24日,原告李某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郭某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23333.55元,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分歧】关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已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因肇事车辆超过交强险保险期限未及时投保,原告该项损失应由车主负担,由于车主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因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除了作为本案被挂脱落的电缆及线杆所有人联通公司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联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脱落的电缆线尽到维护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不存在过错,郭某驾驶的车辆与公路上脱落的通信电缆相挂,致使电线杆断裂,将原告砸伤,联通公司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责任”。因本案车主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判决被告联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为什么?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05.19 1322阅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诉讼依据

    2024.06.28 1046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