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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先动手不承认咋办

何** 广东-河源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3 13:55:26 410人阅读

对方先动手不承认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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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及时报警是关键一步,警方调查后形成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具有权威性,能作为证明对方先动手的重要证据。
(2)寻找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并获取其证言,证人的客观陈述可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3)若事发地有监控,申请调取监控视频,它能直观呈现事发全貌,有力证明对方先动手的事实。
(4)收集自身受伤的相关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等,从侧面佐证对方动手的情况。这些证据在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处理中,可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同案情所需证据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8: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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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报警,依靠警方调查,保留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作为证据。
(二)寻找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现场目击证人,获取其证言。
(三)查看事发地监控设备,申请调取监控视频。
(四)收集自己受伤情况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2-03 18: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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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先动手却不承认,要收集证据证明。及时报警,警方调查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可作证据。
2.找现场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提供证言。
3.查看事发地有无监控,有则申请调取视频,直观展现经过。
4.收集自身受伤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这些证据在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时,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3 17:1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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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先动手却不承认,需通过收集证据证明该事实,包括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受伤情况证据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纠纷中要认定对方先动手这一事实,证据至关重要。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是官方调查形成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寻找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并获取其证言,能从第三方角度还原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地的监控视频,可直观展现当时的情况。而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等能证明自身受伤情况,间接佐证对方动手的事实。在涉及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时,这些证据能让相关部门准确认定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或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3 16:2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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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先动手却不承认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证明该事实十分关键。证据可在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中,帮助证明对方先动手情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集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是有效的证据。
2.寻找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现场目击证人,请他们提供证言。
3.查看事发地有无监控设备,若有可申请调取监控视频,直观反映事发经过。
4.收集自己的受伤情况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用以佐证对方动手的事实。

2025-12-03 14:57:06 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优先权,如何认识优先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什么是优先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如何认识优先权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从表面上看,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性质或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按照债务的性质给与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在内受清偿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982条也规定:“优先权为法律考虑特定债权的性质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有因下列各项原因产生的债权者,于债务人的总财产上有先取:1.共益费用;2.受雇人的报酬;3.殡葬费用;4.日用品的供给”。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条规定:“先取是法律鉴于债权原因而赋予”。显然,立法者在考虑赋予哪些债权以优先权保障时,非常重视债权本身的性质或发生原因。然而,从更深的层次上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所谓的“特种债权”都与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社会政策密切联系。换句话说,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从法律上直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获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地位。而特种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之处就在于: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外,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权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与社会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例如,税收优先权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资优先权、受害人赔偿金优先权体现了社会公平理念;丧葬费用优先权、食品医疗供给费用优先权实现着人权至上的理想;诉讼费用、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优先权则发挥着保护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作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旅店主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起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交易信用的社会价值。总之,法律设立优先权制度并不是出于立法者的想象或创造,而是基于保护特种债权以及体现在这些特种债权之上的社会理念与价值的需要。它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为手段,实现着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优先权这一立法目的的达成,它的前提就在于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的特殊性。因此,物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不决定于优先权是否是立法政策考量的结果,而决定于这种立法政策的考量有无必要。实际上,对于优先权所担保的特种债权,即使在不设优先权制度的国家,也是需要采用其他制度来保障的,比如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不过,从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考虑,法律更应当规定优先权,而不应采取其他的替代制度。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权,那么就不能成立或发生优先权,对于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只能采取其他制度,这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例如,就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来说,不论是否承认优先权这一规定都是可以的,不过法律上如果规定优先权,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就可以明确为优先权;如果不承认优先权,那么只能解释为法定抵押权或法定质权或留置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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