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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怎么去离婚

李** 海南-省直辖 离婚咨询 2025.12.03 11:00:59 463人阅读

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怎么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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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过错时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冷静期后领离婚证。若无法协议离婚,可诉讼离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若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建议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时注意合法性,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在协议离婚时要谨慎考虑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诉讼离婚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15: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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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一方有过错时,离婚存在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条途径。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过规定的冷静期后便可领取离婚证,这种方式相对平和、高效。
(2)若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选择诉讼离婚。在此过程中,收集对方过错证据至关重要,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证据都能作为有力支撑。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能请求判决离婚,还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同时,若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也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判决。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3 14:5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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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当一方有过错时,若双方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此过程中,要详细协商各项事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领取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若无法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积极收集对方过错的有效证据,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证据材料。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可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若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也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03 14: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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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过冷静期后领离婚证。
2.若无法协议离婚,可选择诉讼。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重婚、家暴等,向法院起诉。可要求离婚并索赔,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也能一并解决。法院会依证据和情况判决。

2025-12-03 13:3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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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有过错时,离婚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办理;无法协议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收集证据诉讼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协议离婚,需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若无法达成协议,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选择诉讼离婚。法律明确,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属于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还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若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也能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11:52:5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问题解答如下,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二、医疗过错的表现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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