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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时效抗辩新证据在哪里找

罗** 四川-资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2.03 07:39:17 491人阅读

二审诉讼时效抗辩新证据在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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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自身是寻找二审诉讼时效抗辩新证据的重要来源。当事人通过回忆案件相关事实细节,能从交易过程、沟通情况中挖掘出催款记录、书面通知等可证明时效问题的线索。

(2)案外人处也能获取证据。当案件涉及第三方时,交易的见证人、相关业务的合作方等可能掌握对时效抗辩有帮助的证据。

(3)有关单位同样可提供证据。一些证据由特定单位保管,例如银行的转账记录、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取。不过,二审新证据需符合“新发现、新形成或因客观原因一审未能取得”的法律规定,并且要及时提交。

提醒:
二审收集新证据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务必及时提交。不同案情收集证据的重点和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12-03 10: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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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行寻找
当事人回忆案件相关事实细节,从交易过程、沟通情况中挖掘能证明时效问题的线索,如催款记录、书面通知等。

(二)从案外人处收集
若案件涉及第三方,可向交易见证人、相关业务合作方等案外人收集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申请调取
对于由特定单位保管的证据,可依法申请调取,如银行转账记录、通信公司通话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025-12-03 10:0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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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诉讼时效抗辩需新证据,可从以下途径找:
当事人自身:回忆案件相关细节,像交易和沟通情况,从中找催款记录、书面通知等线索。

案外人处:若涉及第三方,向交易见证人、合作方等收集证据。

有关单位:有些证据由特定单位保管,可依法申请调取银行转账、通信公司通话记录等。

二审新证据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及时提交保障权益。

2025-12-03 10: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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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需新证据可从当事人自身、案外人处、有关单位这三个途径寻找,且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提交。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要新证据支持。从当事人自身来看,其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回忆交易过程、沟通情况等细节,能挖掘出如催款记录、书面通知这类证明时效问题的线索。案外人若与案件相关,像交易见证人、合作方等,他们掌握的信息也可作为证据。而有关单位保管的特定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通信公司通话记录等,可依法申请调取。但二审新证据需满足“新发现、新形成或因客观原因一审未能取得”的条件,同时及时提交才能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在二审寻找诉讼时效抗辩新证据方面有疑问,或者不确定证据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3 08: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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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新证据,可从当事人自身、案外人处和有关单位三个途径寻找。当事人自身可回忆案件相关事实细节,如交易过程、沟通情况,从中挖掘催款记录、书面通知等能证明时效问题的线索。
2.若案件涉及第三方,可向案外人收集证据,比如交易的见证人、相关业务的合作方等。
3.部分证据由特定单位保管,可依法申请调取,像银行的转账记录、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等。
4.要注意二审新证据需符合“新发现、新形成或因客观原因一审未能取得”的法律规定,并且及时提交,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03 08:31:58 回复

你好1、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没有禁止转让,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限制转让的债权或者依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不能转让。2、如果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务人,不发生转让效力;3、债权人转让债权后,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否有担保责任,根据是否转让人是否与受让债权人有担保合同,如果有担保合同,就应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就没有担保责任;4、如新债权人诉讼,转让人可依双方是否有担保合同抗辩;5、如果在转让协议中转让人有担保签字,如果没有约定担保类型,就为连带担保,但连带担保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债权期限届满后6个月,如果新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转让人担保责任消除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我的补充::23有问题可继续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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