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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权转让是假的转让后还有效么

黎* 安徽-淮南 股权咨询 2025.12.03 03:39:02 459人阅读

股权转让是假的转让后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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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虚假时,转让效力需分情况判定。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因其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双方真实意愿。
2.存在善意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且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股权,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其利益,转让可能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转让股权,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前转让行为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建议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仔细审查交易对方及股权情况。受欺诈方要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0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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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此转让行为无效。这是由于该行为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表达,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认可这种虚假的交易。
(2)存在善意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且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股权,为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权益,转让可能对其有效。原权利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回股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转让股权,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在被撤销前转让行为有效,撤销后转让自始无效。

提醒:
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若发现存在欺诈或虚假转让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交易中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和交易真实性,避免损失。

2025-12-03 09:0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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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通谋虚假转让股权,此转让行为无效,不用履行该转让的相关约定。
(二)存在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合理信赖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股权,转让对其可能有效,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三)一方欺诈使对方转让股权,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25-12-03 07: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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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的股权转让效力需分情况判断。若双方通谋虚假转让,该行为无效,因其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若有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股权,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转让对其可能有效,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3.若一方欺诈使对方转让股权,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2025-12-03 06: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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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虚假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情况而定,通谋虚假表示的转让无效;有善意第三人且满足条件时转让对其可能有效;受欺诈转让股权,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此行为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转让行为无效。而当存在善意第三人,其基于合理信赖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股权时,为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转让可能对其有效,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转让股权,受欺诈方有撤销权,撤销前转让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若在股权转让中遇到此类复杂情况,涉及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3 05:08:51 回复

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您好,关于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您好,关于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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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专业解答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不一定有效,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仅仅因为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需要根据转让方是否缴纳足额的资本告知受受让方。

    2024.09.16 25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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