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对事故不知情的情况,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发生事故的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自己继续正常行驶的合理性。
(二)若为及时抢救伤者离开现场,一定要留下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并积极联系救援人员,协助后续救援工作。
(三)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暂时躲避时,要尽快主动归案,并且详细、如实陈述事故经过,不要隐瞒或歪曲事实。
(四)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记录相关信息时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包含车辆信息、人员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之后按约定协商赔偿事宜。
(五)车辆驾驶人履行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时,要注意控制时间,尽快完成报案、等候处理等事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上述几种情况因不符合“逃避法律追究”这一关键要素,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以下情况一般不算肇事逃逸: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确实不知发生事故,继续正常行驶。
2.为及时救伤者离开现场,留下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救援。
3.因怕被群众殴打暂时躲避,之后主动归案如实陈述情况。
4.双方对责任无争议,记录信息后撤离协商赔偿。
5.驾驶人因履行报案等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
最终是否算逃逸,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情况判断。
结论: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继续正常行驶、为救伤者留信息离开、因怕被打躲避后归案、双方无争议撤离协商、驾驶人履行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具体需结合实际判断。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肇事逃逸需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当事人不知情而继续行驶,主观上无逃逸故意;为救伤者离开且留信息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并非逃避责任;因害怕被打躲避后归案表明有主动承担责任意愿;双方无争议撤离协商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驾驶人履行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是遵循法律程序。不过,实际情况复杂多变,具体是否为肇事逃逸要依据实际证据和情况来确定。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身行为性质,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发生事故而正常行驶;为及时抢救伤者离开现场,留下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救援;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暂时躲避,随后主动归案并如实陈述经过;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记录信息后撤离协商赔偿;车辆驾驶人事故后为履行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
针对此,建议事故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抢救伤者的医疗记录、与对方协商记录等。同时,即使符合上述情况,也应尽快与警方取得联系,如实说明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继续正常行驶,因其主观上无逃逸故意,未意识到事故发生,所以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2)为及时抢救伤者离开现场,还留下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救援,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救助生命,符合公序良俗和人道主义精神,不应认定为逃逸。
(3)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暂时躲避,后主动归案如实陈述,说明其有承担责任的意愿,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4)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记录信息后撤离协商赔偿,是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未逃避责任。
(5)车辆驾驶人事故后为履行法定义务短时间离开,如报案、等候处理,是依法行事,也不应认定为逃逸。
提醒:
肇事逃逸认定复杂,即使符合上述情况,也需充分证据支撑。遇到事故建议及时咨询,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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