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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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继承人财产分配时,若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严格按照其内容执行,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分配的自主意愿。
(2)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儿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资格。
(3)继女的情况较为特殊,只有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未形成扶养关系则无继承权。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时,也可不均等分配。
提醒:处理财产分配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扶养关系、继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等的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有则优先按其内容进行财产分配。
(二)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处理。儿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判断继女与被继承人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形成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未形成则无继承权。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可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儿子和继女分配财产,先看被继承人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的话按协议分配。
2.没有相关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同样作为第一顺序参与分配;未形成则无继承权。
3.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可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结论:
儿子和继女财产分配分情况,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分配,无则按法定继承,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也有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财产分配涉及被继承人遗产时,遵循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从其内容分配的原则。没有时按法定继承,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继女若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未形成则无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通常均等,但考虑到不同情况会有调整。生活特殊困难又缺劳动能力的可获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若在财产分配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继承法》儿子和女儿继承分配比例是一样的,继承权男女平等。故此若是父母在世期间,并没有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财产,那么在死亡的事实发生之后,儿子和女儿继承权原则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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