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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依据

ask****643 江苏-南通 其他咨询 2018.04.06 07:54:17 61955人阅读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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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职工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虽然是违章作业,但遭受事故伤害,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8-04-18 18: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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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020-12-23 23: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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