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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在合同签字后承担何种责任

赵** 天津-东丽区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2.01 15:11:07 456人阅读

项目经理在合同签字后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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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在合同签字后的责任分多种情况。获公司合法授权签字,通常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受损时,项目经理要对公司担责,如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需赔偿损失。
2.未经授权签字,合同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则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追认,项目经理可能对合同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赔偿责任。
3.以个人名义签字,需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涵盖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应明确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和职责,加强监督。项目经理需严格按授权行事,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在签字前仔细审查相关情况,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12-01 16: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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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项目经理获得公司合法授权代表公司签字时,通常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不过,若项目经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就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与对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2)若项目经理未经授权签字,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公司进行追认,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追认,项目经理可能要向合同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
(3)若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签字,那么需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涵盖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

提醒:项目经理签字前要明确自身权限,避免无权代理。公司应规范授权流程,以防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遇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01 16:3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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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合法授权签字: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日常工作中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符合公司利益。若存在与对方恶意串通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要及时赔偿公司损失。
(二)未经授权签字:签字前应确保自身有合法授权。若已未经授权签字,及时向公司汇报争取追认。若公司不追认,积极与合同相对人沟通,承担可能的无权代理赔偿责任。
(三)以个人名义签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若无法履行,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方案,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025-12-01 15: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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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合法授权签字:项目经理获公司授权代表签字,通常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如果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与对方恶意串通签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要向公司赔偿。

2.未经授权签字:合同效力待定。公司追认,责任公司担;不追认,项目经理可能要对合同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赔偿责任。

3.以个人名义签字:需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包括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后果。

2025-12-01 15: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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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项目经理在合同签字后承担的责任分情况而定,获合法授权签字一般公司担责,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对公司担责;未经授权签字合同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公司担责,不追认项目经理对相对人担责;以个人名义签字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获公司合法授权的项目经理代表公司签字,通常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如果项目经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受损,就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经授权签字的情况,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的追认决定了责任归属。若不追认,项目经理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个人名义签字,意味着其作为合同主体,自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如果在合同签字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1 15:40:25 回复

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签署的文件内容和性质,以及经理是否取得授权分别判断: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项目法人,则必须刻制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审批备案的项目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企业或者其项目(经理)部自行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情况下,关键看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是否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行使职能的,如果项目(经理)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项目(经理)部公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经理)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虽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可以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没有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企业事后认可,则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向项目(经理)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项目(经理)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对外签名盖章,建筑施工企业事后也不认可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在这种情况下,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已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部分不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授权限制,是指在施工项目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所谓授权排除,是指在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者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确认排除,包括事项比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19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是以项目(经理)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代理”行为当然是完全无效的。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如果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在没有查明项目部印章是否经审批备案及项目部印章是否在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范围内使用,那么,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就要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建筑公司因采取了明确授权事项、范围及授权限制、授权排除的方式,防范了项目(经理)部公章使用混乱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因而不承担授权委托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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