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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非工伤情况应怎样赔偿

陈* 广东-江门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01 10:23:54 312人阅读

在职非工伤情况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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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职非工伤情况通常单位无赔偿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赔偿。
(2)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职工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且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若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提醒:
在职非工伤情形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4: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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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二)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人身损害,职工要注意保留好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然后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若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可关注单位是否按此规定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25-12-01 13:4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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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非工伤指职工受伤非因工作,通常单位无赔偿责任,但有特殊情况。
2.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可获工伤待遇赔偿。
3.因第三人侵权受伤,职工可向侵权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单位要付病假工资,不得随意解约。医疗期满无法工作,单位提前通知或付一个月工资解约,要给经济补偿。

2025-12-01 13: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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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职非工伤情况单位通常无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有不同处理方式,包括视同工伤赔偿、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职非工伤时单位一般无需赔偿。不过,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会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赔偿。要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职工可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当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若遇到在职非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1 13: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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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非工伤情况通常单位无赔偿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获工伤待遇赔偿。因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职工可向侵权人主张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的民事赔偿。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得随意解约。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3.建议职工增强自身安全意识,遇到侵权及时收集证据维权。单位应完善相关制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合理处理劳动关系。

2025-12-01 11:25: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二、非法买卖土地具体行为表现1、以租代征通过“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所谓“以租代征”,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这种行为的实质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非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的目标。《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31号文件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明确了法纪: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形式;其主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多为村委会或者村干部。这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会造成集体耕地资源减少,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3、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是指国家给用地单位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4、非法转让出让土地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必须要按规定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开发之后才能进行。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出让土地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请教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行医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实习医生作患者的住院主管经治医生,让其给患者写病历、开处方且无上级医师指导。导致患者因小病而逝。此行为是否是非法行医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院的所做所为,是否适336条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就实习医生而言,由于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所以该事故我认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就本案而看,医疗机构有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而医院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造成了患者的人身伤亡,就这一点上说医院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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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0 36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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