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云浮法律咨询 > 云浮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中止和未遂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中止和未遂

杨* 广东-云浮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01 10:20:58 319人阅读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中止和未遂

其他人都在看:
云浮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云浮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聚众斗殴罪有中止和未遂形态。
2.犯罪中止分预备和实行中止。聚众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预备行为,是预备中止;着手斗殴后自动放弃且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实行中止。中止没造成损害应免罚,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是已着手犯罪,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聚众斗殴时因警方制止、对方逃脱等未完成斗殴,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12-01 13:42:0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聚众斗殴罪存在中止和未遂形态。
法律解析:
聚众斗殴罪的中止包括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预备中止是指在聚众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纠集人员等预备行为。实行中止则是在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聚众斗殴中,若已着手实施斗殴,但因警方及时制止、对方逃脱等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完成斗殴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与聚众斗殴罪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解答。

2025-12-01 13:17:18 回复
咨询我

聚众斗殴罪存在中止和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包括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在聚众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预备行为,可成立预备中止;着手实施斗殴时自动放弃犯罪且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构成实行中止。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是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如警方制止、对方逃脱等导致未能完成斗殴,属于犯罪未遂,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对于可能实施聚众斗殴的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中止犯罪可获从轻处理,从而主动放弃犯罪。
2.执法部门应加强巡逻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聚众斗殴行为,增加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3.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中止犯和未遂犯作出公正判决,起到法律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2025-12-01 13:14:5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聚众斗殴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包括预备中止,即在聚众阶段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相关预备行为;实行中止,是在着手实施斗殴时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2)聚众斗殴罪也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斗殴,却因警方制止、对方逃脱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斗殴行为,就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醒:
在涉及聚众斗殴相关情况时,不同案情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1:51:01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想成立中止的情况
如果处于聚众阶段,应及时打消犯罪念头,停止召集人员等准备动作;要是已开始斗殴,要主动放弃犯罪,尽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

(二)对于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的情况
要认识到一些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犯罪无法完成,如警方干预、对方逃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12-01 11:49:0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二、什么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二、什么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专业解答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关于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常来说,聚众斗殴罪并不具有未遂形态,因为一旦双方真正开始斗殴,便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因此,一旦双方已经开始实施斗殴行为,那么犯罪即被视为既遂,而在斗殴之前的所有行动都属于预备行为。这包括了参与者将其召集到斗殴地点,直到双方摆开阵势准备斗殴等等。

    2024.10.21 1684阅读
  • 聚众斗殴罪中止的量刑有标准吗

    专业解答聚众斗殴若没有造成损害,司法机关依法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要是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罚。聚众斗殴中止指的是行为人自行决定停止犯罪,这体现了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或者积极预防后果,这种主动行为在量刑时会被重点考虑,以此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

    2024.10.02 1889阅读
  •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从犯

    专业解答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其目的可能是报复、争霸等不正当原因。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者和主导者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而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则会被视为从犯。对于从犯,法律会根据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2024.09.27 1213阅读
  •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终止

    专业解答在聚众斗殴中,犯罪终止是可能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斗殴,或者采取了有效的防止情况恶化的措施,展现出了自主的意志,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终止。在司法认定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放弃的时间、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裁判,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精神。

    2024.09.24 1387阅读
  • 聚众斗殴罪存在未遂吗

    专业解答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其特征是召集多人形成团伙,进行暴力冲突,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此类行为直接威胁公共秩序和个体安全,达到了刑法的制裁标准。

    2024.09.23 197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