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1946人看过
导读: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关于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常来说,聚众斗殴罪并不具有未遂形态,因为一旦双方真正开始斗殴,便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因此,一旦双方已经开始实施斗殴行为,那么犯罪即被视为既遂,而在斗殴之前的所有行动都属于预备行为。这包括了参与者将其召集到斗殴地点,直到双方摆开阵势准备斗殴等等。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为何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关于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这一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分歧。从一般的法律理解来看,聚众斗殴罪往往并不认可未遂形态的存在,一旦双方当事人实际展开了斗殴行为,那么犯罪便被视为已经完成并构成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斗殴活动,那么犯罪就被认定为既遂,而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都被视为预备行为。例如,参与斗殴的人员需要召集到斗殴现场,直到双方形成对峙局面,做好斗殴准备为止。

然而,犯罪人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斗殴未能成功实施的情况,只会出现在预备阶段,所以本罪并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当聚众斗殴事件还处于预备阶段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聚众斗殴犯罪的量刑准则如下:

对于主要嫌疑人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通常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同时,若存在“多次聚众斗殴”这类法定情节之一,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很严重怎么判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相应情节进行评估。按照通常的原则,对于组织者以及其他积极参与的成员,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措施。然而,如果存在如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对于组织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1.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2.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4.使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不认可未遂形态,一旦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构成既遂。双方开始斗殴前的召集、对峙等均为预备行为。若因外部因素斗殴未实施,仅属预备阶段,故不存在未遂。预备阶段应依法定罪,但可考虑减轻处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