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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后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

谢* 山东-滨州 离婚咨询 2025.11.30 00:49:10 360人阅读

试管后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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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方面,试管婴儿与自然生育子女法律地位一致,父母双方都需承担抚养责任。抚养权判定时,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这是考虑到幼儿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孩子能在最有利的环境中成长。
(3)八周岁以上子女,因其已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4)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试管婴儿花费的费用等,在分割时也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考虑。

提醒:
处理试管后离婚纠纷,协商是优先选择。若协商不成走诉讼程序,需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等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05: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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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抚养方面,若想争取抚养权,两周岁以下子女,女方可积极举证自身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两周岁以上子女,双方需提供自身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优势证明;八周岁以上子女,要多与孩子沟通,尊重其意愿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二)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若涉及试管婴儿费用,需准备好相关花费凭证。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11-30 03: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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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试管生育子女与自然生育子女法律地位一样,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抚养权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两周岁以上看双方情况,八周岁以上尊重其意愿。
2.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试管婴儿花费等费用分割时综合考虑双方情况。
3.纠纷解决: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

2025-11-30 02: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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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试管后离婚纠纷主要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财产分割先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建议先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的子女和自然生育子女法律地位一样,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抚养权归属,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依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八周岁以上要尊重其真实意愿。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对于试管婴儿花费等费用,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如果遇到试管后离婚纠纷,建议先尝试协商解决,这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你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30 02: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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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管后离婚纠纷主要围绕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试管生育子女与自然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等同,双方都有抚养责任。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导向,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两周岁以上依据双方情况判决,八周岁以上尊重其意愿。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试管婴儿费用等需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首先双方应尝试协商,以和平方式确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案。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公正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

2025-11-30 02:10:24 回复

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适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现有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前款中的业主。2、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如村委会、自行管理公房的单位等)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5、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或特种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关于管辖6、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三、关于诉讼主体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业主委员会且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9、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权益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提讼。10、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业主委员会或要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的,不予准许。1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12、因前期物业服务发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被告。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3、物业管理企业虽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的,可以确认其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违规将物业服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经公告且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应依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向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1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1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五、关于管理权纠纷17、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管理权。业主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1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20、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21、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关于管理费纠纷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2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5、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26、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27、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广义上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狭义上仅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子纠纷不属于110责任范围,你可以找当地房管部门,他们有专门的部门解决与房屋租赁以及买卖相关的纠纷。房产纠纷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0条、121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受理。会根据第124条的规定,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下面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二、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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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2024.06.03 489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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