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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怀孕诈骗罪怎么判

陈** 四川-德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1.29 06:02:23 394人阅读

女子利用怀孕诈骗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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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怀孕实施诈骗的行为,司法机关仍会依据诈骗的具体事实、证据等,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定罪,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标准,不会因怀孕而改变诈骗罪的认定。
(二)若怀孕女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在量刑上会遵循上述不同数额对应的刑罚规定。不过由于其怀孕的特殊情况,审判时不会适用死刑。
(三)如果怀孕女子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25-11-29 1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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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不影响诈骗罪的判定与量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较多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怀孕女子犯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2025-11-29 09:5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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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怀孕不影响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解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对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怀孕并非影响诈骗罪定罪与量刑的因素,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会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过,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且,如果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可暂予监外执行。若遇到与诈骗罪及怀孕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9 09:1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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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影响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罪。量刑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不过,怀孕女子犯罪也有特殊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同时充分考虑怀孕这一特殊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2025-11-29 07:2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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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怀孕状态并不会影响诈骗罪的定性。只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否怀孕都会被认定犯罪。
(2)在量刑上,法律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量刑区间。怀孕不影响量刑标准适用,但考虑到怀孕这一特殊情况,法律有特别规定。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保障了胎儿和婴儿的权益。

提醒:
即便怀孕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但实施诈骗行为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案情量刑有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6:58:20 回复

您好,关于隐婚怀孕是否算欺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隐婚怀孕是否属于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4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资。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当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仍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直持续到11月被揭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7月就结了婚。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某。一审裁决公司赔偿女职工被公司辞退的王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绩效工资,以及经济损失共计近10万元。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569.8元和绩效工资4489.05元。公司不服裁决,将王某诉至。公司称,如果王某在公司工作至年底,就可以领取到绩效工资4489.05元,但由于她隐瞒婚姻事实,有欺诈行为,故不应该领取年底的绩效工资。一审美兰认为,王某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王某的工资构成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底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工资亦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支付。公司称女职工欺诈再上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王某为了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刻意隐瞒,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某离职时还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某绩效工资。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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