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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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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带小孩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

刘** 北京-东城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9 06:47:51 395人阅读

因带小孩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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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若双方能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就按协议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意愿。
(2)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带小孩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是为保障子女成长所需。
(4)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付出方的公平保护。
(5)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以惩戒此类不当行为。

提醒: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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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可先尝试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按协议处理财产。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四)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五)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在分割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29 08:2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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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割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若双方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协议的,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2.带小孩一方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3.抚育子女等负担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
4.一方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2025-11-29 08: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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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带小孩一方会适当照顾,有抚育较多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有隐藏等行为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为基础。双方能协商的按协商结果处理,这体现了意思自治。若无法协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因为子女成长需要物质保障,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无过错方不应因对方过错受损。带小孩一方在生活中付出更多,适当照顾合情合理。承担较多抚育义务的一方,其为家庭付出应得到经济回报。而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诚信,少分或不分是对这种行为的惩戒。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07:3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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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遵循均等原则,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2.带小孩一方分割财产会获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方,另一方需负担抚养费。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多义务,离婚时可请求补偿。这保障了抚养子女方的权益,也体现了对家庭付出的认可。
3.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这是对不诚信行为的约束。

建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若无法协商,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抚育子女的支出凭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07:11: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现实中,夫妻其中一方向其他人或者金融机构借款和贷款,因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那么这些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的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此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夫妻连带责任要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夫妻连带责任如何举证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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