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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担保人签字有啥内容

颜* 河北-衡水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29 03:58:29 374人阅读

取保担保人签字有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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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担保人签字内容包含表明愿意担保、确认知晓法定义务、承诺接受处罚、提供身份信息,签字代表认可内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需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取保担保人签字内容各方面都有其法律意义。表明愿意担保,明确了担保关系的建立;确认知晓法定义务,是法律对担保人的要求,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规定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承诺接受处罚,为担保人履行义务提供了约束;身份信息则是为了便于执行机关联系和管理。当担保人签字后,就意味着其在法律上认可了这些内容,需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您在取保候审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5-11-29 0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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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担保人签字内容主要包含四方面。一是明确担保意愿,表明愿意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义务。这是担保关系成立的基础。
2.确认知晓法定义务,要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规定,若发现其可能或已违反规定,应及时报告执行机关。这是担保人的重要职责。
3.承诺接受处罚,若被担保人违反规定而自己未履行监督义务,愿接受罚款等处罚。这是对担保人责任的约束。
4.提供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以明确主体资格。签字需保证内容真实自愿,代表对上述内容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担保人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内容,确保完全理解各项义务和责任,避免因疏忽而带来法律风险。

2025-11-29 08:3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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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表明担保意愿:取保担保人签字内容需明确体现愿意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对应的担保义务,这是成为担保人的基础表示。
(2)确认法定义务:担保人要确认知晓自身的法定义务,主要是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规定,若发现其可能或已违反规定,要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3)接受处罚承诺:需承诺当被担保人违反规定,而自己未履行监督义务时,愿意接受罚款等处罚,这是对担保人责任的约束。
(4)身份信息提供:包含担保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身份信息,以此明确其主体资格,方便执行机关联系与管理。
(5)真实自愿签字:签字意味着对上述内容的认可,表明签字是真实自愿的,同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作为取保担保人,务必严格履行监督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不同案情下担保责任和义务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06: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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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明担保意愿,明确表示愿意为被取保候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义务。
(二)确认知晓法定义务,即清楚要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规定,发现违规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三)作出违规处罚承诺,若被担保人违规且自己未履行监督义务,愿意接受罚款等处罚。
(四)提供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以明确主体资格。
(五)保证真实自愿,签字意味着认可上述内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1-29 06: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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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担保意愿:明确表示愿意为被取保候审人担保,并承担相应义务。
2.确认法定义务:知晓需监督被担保人遵守规定,若其违规要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3.接受处罚承诺:若被担保人违规而自己未尽责,愿接受罚款等处罚。
4.提供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以明确主体资格。
5.确保真实自愿:签字代表认可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2025-11-29 04:33:55 回复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上的公平,保障先给付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为另一方当时人的利益考虑,又使主张不安抗辩的当事人负两项义务,通知义务和在对发放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的告诉对方。履行通知的义务目的在于对方不能履行仅仅是一种危险,因此,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发生损害,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便于对方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4条有类似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令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可要求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可同时拒绝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在和里时间内不能提供这种保证,则要求提供保证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本条所规定的“适当担保”,是指充分和全面的担保先履行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能够得到实现,至于什么样的担保才是适当,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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