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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能否免起诉

尹* 广西-桂林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28 14:18:08 394人阅读

认罪认罚后能否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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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后存在免起诉的可能,是否免起诉由检察院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还可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应当不起诉,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另外,若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等,检察院可酌定不起诉。不过最终是否免起诉,要由检察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判定。如果对认罪认罚及免起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11-28 21: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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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后存在免起诉的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应当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悔罪表现等,检察院可酌定不起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这一制度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
3.最终是否免起诉,由检察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决定。

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争取悔罪表现。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免起诉条件。

2025-11-28 20: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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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后有免起诉的可能性。当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这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如实供述罪行的鼓励。
(3)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应当不起诉,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同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检察院可酌定不起诉。
(4)最终是否免起诉,由检察院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决定。

提醒: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免起诉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18: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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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争取免起诉,犯罪嫌疑人应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展现悔罪表现。
(二)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配合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以提高处理效率。
(三)如果认为自身情况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应当不起诉情形,可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11-28 17: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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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有免起诉可能。犯罪情节轻微,按规定无需判刑或可免刑的,检察院能决定不起诉。

2.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条件,可建议法院用速裁程序。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如实供述。情节显著轻微、过追诉时效等情形,应不起诉;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酌定不起诉。最终由检察院依实际判断。

2025-11-28 15:03:12 回复

对于对于免责条款的有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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