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一条来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2018-04-05 18:37:06 回复
你好,商标共同使用协议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所有。因此如果你们三个人希望共同享有一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唯一的办法就是以三个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五条 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如果没申请保护的,你们私下之间无论怎么签订合同都无法保证其余二人的商标专用权。当然,你们可以在合同约定附条件的商标无偿转让条款,也许这样能保护其余二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因为该合同非常复杂,而且不能超越商标法中关于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因此不建议采用。
律师解析 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使用人主观方面看,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应当是善意的。 (二)从使用的方式来看,对他人商标上文字的使用,应以非商标的方式进行,这种使用仅仅是为了说明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该使用对于说明当事人商品或服务来说是必须且合理的。 (三)从使用的效果来看,该使用不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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