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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护人有两种途径。对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有争议时,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
2.有关组织指定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原则。法院指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同样尊重其意愿。
3.指定前若被监护人利益受损,有关组织当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也不免责。
2025-11-27 08: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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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监护人程序分两种,有争议时可先由相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要遵循相关原则,指定前有临时监护,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进行指定。有关当事人若对该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然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有关组织指定时需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法院指定则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同样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在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由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之后,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即便擅自变更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大家在指定监护人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1-27 06:3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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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护人程序分一般指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对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再向法院申请指定;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2.有关组织和法院指定时都需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有关组织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监护能力、意愿等因素。
3.指定前若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由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也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建议:有关组织在指定时应充分调查了解情况,确保指定公正合理。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监护优势。
2025-11-27 05:0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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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监护人程序有两种情况。对于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存在监护人确定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若有关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2)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时,需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3)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会综合考量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监护能力、意愿等因素,同时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4)在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由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并不能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提醒:指定监护人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会带来法律风险,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27 04: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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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若有关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也可以不经过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有关组织指定时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法院指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同样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四)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利益受损,由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五)指定后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也不能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025-11-27 03:20: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