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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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