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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个问题,民事诉讼的速裁程序,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反诉,是否应该转入普通程序?,想了解被告反诉是否影响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需结合反诉后案件是否还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来判断。
您好,您目前咨询情况怎么样了?Z
?速裁程序中被告反诉是否转入普通程序,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可能维持速裁程序或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您好,具体说说您的案件情况
被告反诉通常会影响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速裁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被告反诉往往会使案件复杂程度增加、争议变大,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大概率要转入普通程序。解决方案就是配合法院按普通程序推进诉讼,做好证据收集、庭审准备等工作。
您好,稍后去电为您详细解答。
你好,这里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的范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4.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5.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本裁定书后,不需要向当事人另行送达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者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6.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适用本样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据此,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等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民事裁定书。但在审判实务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的样式,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各个法院甚至法院内部的各个法官的做法并不一致,特别是在该裁定书上是署原来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还是署名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的问题。 有的法官认为,转为普通程序是独任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后作出的裁定,是否案情复杂、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提出,因此,在裁定书中应当署名独任审判员。但笔者认为,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及规范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考虑,该类裁定书应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首先,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应由独任审判员自行做出决定。为了防止独任审判员滥用普通程序,随意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给当事人造成增加诉讼成本,应当如庭长指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多数人认为案情复杂,确需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在将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要以通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成员署名的裁定书后,则不用另行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但若在裁定书中署名独任审判员,则必须另行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就势必造成法院下达的两份文书的内容的不一致。 另外,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制作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时候,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已经转变为普通程序。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 因此,转换程序的裁定书尾部署名是以转换普通程序裁定书的合议庭署名较为恰当。同时,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此作出统一的指导意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必须先作出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才能转成普通程序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专业解答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会在一个月左右进行开庭,审理的时间是从立案之后开始计算的,用普通程序处理民事案件,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结此案,下达判决书;用简易程序处理此案,要在三个月内下达判决书。
律师解析 法院速裁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其他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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