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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欠巨额债务另一方要还吗

王* 湖南-湘潭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25 14:24:51 476人阅读

如果夫妻一方欠巨额债务另一方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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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责任。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3)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另一方则需要偿还。

提醒:在涉及夫妻债务问题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性质。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2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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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若想确定是否要偿还配偶的巨额债务,先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有无双方共同签字、自己是否事后追认。
(二)判断债务用途。查看债务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关注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三)保留证据。若认为不是共同债务,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25 19:1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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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欠巨额债务,另一方是否偿还需分情况。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像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另一方要还。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也属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责任。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除外。

2025-11-25 18: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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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一方欠巨额债务,另一方是否偿还需依据债务情况判断,若为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需偿还,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无需偿还,但有特殊证明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当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这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认可,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责任。若债务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这也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还款义务。然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另一方仍要偿还。如果遇到夫妻债务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5 17: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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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欠巨额债务,另一方是否偿还需依据债务性质判断。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3.建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额债务的产生保持沟通,明确债务性质和用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夫妻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要及时了解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

2025-11-25 15:43:38 回复

【法律意见】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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