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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就想了解一下,他和对方已经手拟协议要离婚了,并且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了。但是女方拖着迟迟不去民政局签字,他想知道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份手拟且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你好 是有法律效力的
手拟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没完成离婚登记,协议就未生效。女方拖着不去签字,可先尝试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
协议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对当事人双方有具有约束力
而且在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上要求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则主张涉案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的理据不足,不仅客观上的明显违反公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原告没有经验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原告诉请撤销与被告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而且要求考量当事人的主观因素,除非协议显失公平。”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并不符合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条件,不予采信,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保险公司也按协议金额赔偿并且结案但是受害方反悔,构成显示公平不仅要在客观上存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显不对等而致使利益严重不均衡的结果。意即构成显失公平不仅要看结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属于违反合同,也不予支持,否则不会支持,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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