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显著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需申请撤销,法定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婚姻从成立起就无法律效力,双方不具夫妻权利义务。可撤销婚姻如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或另一方需在规定时间申请撤销,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可能存在无效婚姻情形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2.涉及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或另一方,要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减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产生。
法律分析: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存在显著差异。无效婚姻是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法定情形,自婚姻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撤销。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受胁迫方或另一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而非按撤销程序处理。
提醒:
注意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情形及处理方式。若遇到相关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获取进一步分析。
(一)若怀疑自己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要先确定是否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若存在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
(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或另一方要留意规定时间,在期限内准备好受胁迫的证据或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三)无论是确认无效婚姻还是撤销可撤销婚姻,都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法院要求参与审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别,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无效,不用申请撤销。法定无效情形有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出现这些情况,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
2.可撤销婚姻如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或另一方要在规定时间申请撤销,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起诉,由法院判决,而非走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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