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假药罪存在未遂情况。该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为假药已实际销售,或虽未销售但已进入销售环节。若行为人着手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达既遂标准,即为未遂。
2.比如生产出假药却未联系到买家,或是与买家达成交易意向正要交付时被查获等,都属于未遂情形。
3.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司法实践中应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依据具体情况合理量刑,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同时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法律分析:
(1)生产、销售假药罪存在未遂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假药已实际销售,或虽未销售但已进入销售环节的,认定为既遂。
(2)若行为人着手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达既遂标准,即为未遂。比如生产出假药还未联系到买家,或者已与买家达成交易意向正要交付时被查获。
(3)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量刑上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区分考量。
提醒:
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其辩护律师可着重收集其行为未达到既遂标准的证据,比如证明假药未实际销售且未进入销售环节,以此争取按照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情况,依据证据判断犯罪行为所处的阶段,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未遂情况。当假药实际销售,或虽未销售但进入销售环节,认定为既遂。
2.若行为人已开始生产、销售假药,因意志外原因未达既遂标准,就是未遂。比如生产出假药没联系到买家,或正要交付假药被查获。
3.对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该罪在司法中有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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