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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家庭主妇财产如何分配

徐* 广西-钦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2 16:05:19 381人阅读

老婆是家庭主妇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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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老婆作为家庭主妇与男方平等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有特定过错行为可少分或不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家庭主妇对家庭付出较多,在财产分割上和男方有平等权利。分割时先由夫妻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若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遇到复杂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22: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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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家庭主妇与男方权利平等。家庭主妇虽未直接创造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有诸多贡献,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公平对待。
2.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协商,达成一致按协议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会少分或不分。
3.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应坦诚沟通,理性协商财产分割。若协商困难,可寻求专业调解机构帮助。在婚姻中,双方应保留好财产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21:3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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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主妇虽未外出工作,但对家庭有贡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与男方有平等权利。
(2)财产分割方式上,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协议分割。
(3)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
(4)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5)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提醒: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20:0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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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按协议执行。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若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22 18:3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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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财产大多属夫妻共有,离婚分割遵循共同财产原则。家庭主妇对家庭有贡献,分割时与男方权利平等。
2.分割时先由夫妻协商,达成协议按协议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3.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4.一方因家务等负担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

2025-11-22 17:39:42 回复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是很多人所关注的,因为在离婚之后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就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很难得以均匀的,所以双方很容易出现争执,特别是出现在家庭主妇身上,很多男性会认为家庭主妇没有工作并不应该获得财产,那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家庭主妇是如何分配的呢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家庭主妇如何分配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家庭主妇并没有特别的对待,所以离婚的财产分配和双方的职业是没有关系的,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知,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以双方各执一半为原则进行的,当然,如果有一方存在过错的话,可能对于财产的分配就会少一些,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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