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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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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受《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约束,集体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由集体成员决定分配,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安置人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解决方案是先明确补偿性质,集体分配时召开成员会议民主决策,遵循程序且保障成员权益,分配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解答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在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界定:一是对婚入婚出人口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户籍已迁出的,只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已迁入的,没有承包地,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格的认定。二是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为原集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已就业并农转非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三是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四是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自己提供方便和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一是具有平等性,即不分出生先、贡献大小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其成员就是当地村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或通过婚姻、收养迁入而取得成员资格。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户口,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二是实质标准,即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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