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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追加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谌* 甘肃-陇南 离婚咨询 2025.11.20 14:36:47 460人阅读

离婚诉讼追加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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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追加申请包括追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
2.追加诉讼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具体请求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合理且不影响审理的会准许,并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不合理的可能不准许。
3.追加当事人需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通知被追加人参加诉讼,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追加债权人。追加申请要按法定程序,保障诉讼顺利。

2025-11-20 18:5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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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追加申请包括追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会综合考量其合理性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合理且不影响正常审理的会准许,关联性不大或会致诉讼迟延的可能不予准许。追加当事人时,当事人需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会通知被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追加债权人的情况。不同追加情形审查重点有别,但都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顺利。若在离婚诉讼中有追加申请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0 18:0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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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追加申请包括追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顺利。
2.追加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具体请求及事实理由。法院审查后,若合理且不影响审理会准许并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若关联性不大或致诉讼迟延则可能不准许。
3.追加当事人需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会通知被追加人参加诉讼,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追加债权人。
4.建议当事人在提出追加申请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在申请时,确保书面材料内容清晰、逻辑严谨,以提高申请被准许的概率。

2025-11-20 17: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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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追加申请包含追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审查后,合理且不影响审理会准许,还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若关联性不大或致诉讼迟延,可能不准许。
(2)追加当事人需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会通知被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追加债权人的情况。不同追加情形审查重点有别,但都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顺利。

提醒:
进行离婚诉讼追加申请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操作,因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1-20 16:0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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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清晰写明要追加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待法院审查,若请求合理且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会准许并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若关联性不大或导致诉讼迟延,可能不被准许。

(二)追加当事人
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会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需追加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025-11-20 16:02:03 回复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最新版民诉法205条,6个月)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各方当事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此外,最新版《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修订的《民诉法》于08月31日通过,01月0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要分情况对待。1、再审裁定直接提审且没有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无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也就是指令再审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述诉求。

您好,关于特别流程如何追加第三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特别程序如何追加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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