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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房产案件由哪地法院管辖

贾* 海南-省直辖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9 12:08:22 366人阅读

离婚有房产案件由哪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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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涉房产案件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3.房产属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离婚案中房产分割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涉及确权、使用等纠纷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5-11-19 16: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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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涉及房产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按被告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仅涉及房产确权、使用等纠纷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仍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
法律解析:
在离婚涉及房产案件中,法律规定管辖法院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房产这类不动产,一般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离婚案件里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仍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只有在涉及房产的确权、使用等纠纷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遇到离婚涉及房产案件管辖法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11-19 15:5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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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涉及房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虽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离婚案件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仅涉及房产的确权、使用等纠纷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起诉离婚涉及房产分割,应先明确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房产情况。若不确定管辖法院,可咨询律师或向法院立案庭了解,确保在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5-11-19 15:2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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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涉及房产案件,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虽然房产属不动产,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离婚案件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只有涉及房产的确权、使用等纠纷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提醒:
离婚房产案件管辖较复杂,不同情况适用不同规则。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确定管辖法院。

2025-11-19 14: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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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涉及房产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当涉及房产的确权、使用等纠纷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只是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仍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1-19 12:42: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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