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取保候审不算自首行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不予或暂时解除羁押。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取保候审不具备自首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核心特征。所以,取保候审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大家在刑事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对自首认定、取保候审条件等问题不太清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取保候审并非自首行为。自首强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
2.二者性质有本质区别,取保候审不具备自首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核心特征。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需准确区分取保候审和自首概念,避免混淆。在案件处理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因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就错误认定为自首,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是否符合自首条件。
法律分析:
(1)自首强调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或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体现了犯罪者主动接受法律制裁、配合司法的态度。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出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低的强制措施。其重点在于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而非体现主动认罪。
(3)由于二者性质差异明显,取保候审不具备自首所要求的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关键要素,所以不能将取保候审等同于自首行为。
提醒:
在涉及刑事法律问题时,要明确自首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认知上要明确区分取保候审和自首。不能将取保候审错误当作自首,要清晰理解自首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二)若犯罪嫌疑人想争取自首认定,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完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仅依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律师解析 作案后在现场等待的,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犯罪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 自首的量刑的原则有: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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