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吸毒人员动态管控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仅“没有24次尿检”本身不是取消动态管控的关键决定因素。
取消动态管控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人员,在经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复吸毒品,同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定期的检测记录等),可以由本人或其家属向作出动态管控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经过核查属实后,会取消动态管控。
尿检次数与取消管控的关系
24次尿检并非是取消动态管控的法定硬性标准,但定期的尿检记录是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未复吸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没有足够次数的有效尿检记录,可能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复吸毒品,那么就难以满足取消动态管控的条件。
例如,在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期间,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尿检,并且结果均呈阴性,这些记录可以作为三年未复吸的有力证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达到所谓的24次尿检次数,公安机关可能无法完整、准确地掌握当事人在这三年内的吸毒情况,也就可能不会批准取消动态管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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