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选宾馆有要求:
一是宾馆要能满足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二是便于监管,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干扰作证、毁灭证据等。
三是确保安全,避免逃脱或发生危险。
四是不能选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此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宾馆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且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适用于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宾馆有着严格要求。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基本人权的体现;便于监视管理能确保司法机关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出现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保证安全可避免逃脱及危险情况发生。同时,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是为了避免变相羁押。该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宾馆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且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同时,该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为确保这些条件得以落实,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对于宾馆,应定期检查其生活设施是否完备、监控等管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司法机关在选择宾馆时要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操作,避免滥用。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防止出现干扰司法等行为。
法律分析:
(1)使用宾馆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要满足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宾馆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让其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便于监视和管理是重要条件,相关机关能借此有效监管被监视居住人,防止出现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
(3)安全保障不可忽视,要避免被监视居住人逃脱或遭遇危险等情况发生。
(4)指定居所不能为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同时,适用该措施的对象为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醒: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场所要求,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分析。
(一)选择宾馆时,要实地考察其是否有基本生活设施,如床、桌椅、卫生设施等,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休息。
(二)考虑宾馆的布局和管理模式,是否便于执法人员进行监视和管理,例如是否有合适的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等。
(三)对宾馆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查看其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安全隐患等,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逃脱或发生危险。
(四)严格审查宾馆性质,确保不是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
(五)对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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