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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有何联系

黄** 四川-成都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1.16 03:22:42 405人阅读

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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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需申请保全,在已进入诉讼程序时,可考虑申请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申请时,若法院责令提供担保,再按要求提供。
(二)若还未起诉,情况紧急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等,可申请诉前保全,但要准备好担保,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时间内及时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11-16 08: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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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措施,保全方法一样,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不同点在于:诉讼保全在诉讼中提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才驳回;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且诉前保全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否则解除保全。

2025-11-16 07:0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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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目的相同、保全方法一致,但在申请时间、申请主体、担保要求和后续起诉要求上存在区别。
法律解析:
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都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措施,且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方法。不过,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才驳回申请;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并且申请人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时间内起诉,否则保全将被解除。如果大家在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05: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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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本质都是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措施,且适用的保全方法一样,如查封、扣押、冻结。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担保要求不同。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才驳回申请;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
4.诉前保全有起诉时间限制。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时间内起诉,否则解除保全。

建议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若情况紧急且证据充分,可考虑诉前保全;若已进入诉讼程序,可申请诉讼保全。申请时按要求准备担保材料,确保申请顺利通过。

2025-11-16 05: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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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目的一致,都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且采用相同的保全方法,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2)二者在申请时间上有差异,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担保要求不同,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才驳回申请;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
(4)诉前保全有额外限制,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时间内起诉,否则解除保全。

提醒:申请保全要注意区分是诉讼中还是诉前,按规定提供担保。不同案情保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04:26:05 回复

解答如下,无所有权房屋,本文指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在所有款项尚未付清之前。对租用和借用的房屋,因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争议,不作赘述。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只有在买受人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出卖人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而且买受人必须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方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简单地说,在房款没有全部支付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在出卖人;房款全部支付并经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这种情况,在理论上通常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分期付款购买的房屋,所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必然是购房者所有权的比例,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不构成共有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正因为如此,如果房屋的价款尚未付清,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在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然侵害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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