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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房产如何排除执行

项** 江苏-徐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5 10:55:48 366人阅读

诉讼离婚房产如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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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在诉讼离婚时排除房产执行,要收集好离婚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等能证明房产归属的文件,以此证明房产是自己合法所有,并非债务方财产。

(二)关注执行依据形成时间
若执行依据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后形成,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晓财产分割情况,可作为排除执行的有力证据。

(三)利用生活必需住房规定
若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争取排除执行。

(四)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和证据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025-11-15 17: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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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排除房产执行,核心是证明房产不在执行范围内。若离婚判决已明确房产归属,当另一方债务被执行时,所有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异议,要提供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文件。
2.若执行依据在离婚财产分割后形成,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悉分割情况,利于排除执行。
3.若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符合条件也可争取排除执行。提异议要在执行中及时进行,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证据。

2025-11-15 15: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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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时排除房产执行,需证明房产不属于执行范围,可通过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债权人知晓财产分割情况、证明为生活必需住房等方式,且要在执行中及时提出异议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房产在离婚判决中已明确归属一方,而另一方债务被执行时,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为此时该房产已不属于债务方财产,提供离婚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文件能有力证明房产归属。若执行依据形成于离婚财产分割之后,且债权人知晓分割情况,说明债权人在产生债权时就应知晓房产并非债务方财产,这对排除执行很有帮助。另外,若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争取不被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要及时,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和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15 13: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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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时排除房产执行,关键在于证明房产不在执行范围内,可通过证明房产归属、债权人知情及房产为生活必需住房等途径实现。
2.证明房产归属:若离婚判决已明确房产归一方,当另一方债务被执行时,房产所有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提供离婚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文件,证实房产为自己合法所有,非债务方财产。
3.证明债权人知情:若执行依据形成于离婚财产分割之后,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晓财产分割情况,也利于排除执行。
4.争取生活必需住房排除执行:若房产为生活必需住房,符合法定条件可争取排除执行。
5.及时提出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和证据。

2025-11-15 13:3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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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离婚时排除房产执行,核心是证明房产不在执行范围内。若离婚判决已明确房产归属,在另一方债务执行时,房产所有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同时提供离婚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等文件,以证明房产为自己合法所有,并非债务方财产。
(2)若执行依据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后形成,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晓财产分割情况,对排除执行有帮助。
(3)若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争取排除执行。
(4)提出执行异议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进行,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和证据。

提醒:
排除房产执行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5 12:03: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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